{{ $t('FEZ002') }}教務處|
公告市府「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56105號函
辦理 。
二、該部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旨揭注意事項要點如下:
(一)所稱校外人士,指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二)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前,應訂定相關規定,並循校內行政程序通過後實施。
(三)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四、有關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事宜,自109學年度起請配合本注意事項辦理
五、109學年度校外人士入班教學,若於非部訂與非校訂課程時段進行,且屬帶狀課程者,請仍依市府109年4月24日府教學字第1090064943號函,增置於學校整體課程計畫檔案最後備註說明,以併入學校109學年度課程計畫審查及送府備查,審查通過後,後續公告及修正等作業,亦循課程計畫模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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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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