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已於109年3月31日起施行,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4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1條之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自然人除外),於本府公告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如空拍、測調、噴灑、宣導等相關作業),應先取得該相關限制區域之管理機關(如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同意後始得為之。如未取得,不得於該限制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近來有民眾檢舉開發建設公司疑似違規使用遙控無人機進行拍攝廣告案件,請貴會協助轉知公會成員(公司行號),清查非依規定所使用遙控無人機拍攝廣告之影片、動畫或刊物,即日起下架使用,如有申請至禁止或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需求者,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進行線上活動申請作業。
三、隨函檢附本府「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公告乙份,如附件。倘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之2規定,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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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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