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109年9月15日標準三字第1095022735號函辦理。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1條第2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15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提出申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三、會商程序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准駁飛航活動申請前,以管理上必要而協調其他機關意見,考量會商機關數量眾多,除飛航活動申請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外,會商機制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申請者先取得會商機關同意文件後再提出申請。
(二)申請者提出飛航活動申請時,檢附切結書不進入禁止區域內活動。
(三)申請者提出飛航活動申請後,由申請者協調會商主管機關主動函告直轄市、縣(市)政府。
{{ $t('FEZ003')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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