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該館110年1月7日科推字第11004000070號函辦理。 |
二、 | 各校如欲推薦評審名單,請於110年2月26日(星期五)前將評審名單回傳至以下信箱:05281@ems.hccg.gov.tw,推薦名單由本府函送該館,俾利該館辦理後續事宜。 |
三、 | 推薦條件需符合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肆、全國科學展覽會六、評審(一)評審委員規定,如下: |
(一) | 任教於中小學校之合格專任教師,且曾指導學生進入全國科學展覽會累計3屆。 |
(二) | 當屆已任地方科學展覽會之評審人員,不得重複擔任全國科學展覽會之評審委員。 |
(三) | 當屆曾指導學生參與地方科學展覽會之教師,不得擔任全國科學展覽會之評審委員。 |
(四) | 當屆同組同科內有同校作品參加全國科學展覽會之教師,不得擔任全國科學展覽會該作品同科之評審委員。 |
{{ $t('FEZ003')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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