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環教駔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0日臺教綜(五)字第1112100051號函辦理。 |
二、 |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本年1月9日記者會說明暨新聞稿(附件1)辦理。 |
三、 | 疫情警戒標準第2級期間,指揮中心調整或維持相關措施及規定如下: |
(一) | 戴口罩規定加嚴,除少數例外情形,外出全程佩戴口罩:運動、唱歌、拍照及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須戴口罩。 |
(二) | 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
1、 | 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塭、山林)工作。 |
2、 | 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 |
3、 | 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
4、 | 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
5、 | 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
(三) |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含交通運輸)應嚴格遵守:實聯制、量體溫、加強環境淸消、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
(四) | 賣場、超市、市場加強人流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不開放試吃。 |
(五) | 餐飮場所:落實實聯制、量體溫、提供洗手設備及消毒用品;宴席不得逐桌敬酒敬茶。 |
四、 | 請學校協助宣導教職員工生應落實個人防護措施,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規範,以兼顧防疫與生活品質。 |
{{ $t('FEZ003') }}2022-01-13
{{ $t('FEZ014') }}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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