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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實施計畫,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國114年7月9日藝演字第1140001871號函辦理。
二、旨揭比賽實施計畫修正或增列概述如下:
(一)修正部分:
1、本市初賽辦理依據原為「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辦法」,修正為「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實施計畫」。
2、為貼近參賽團隊使用習慣,修正第十五點附則(二)使用電子琴譜規定:「本比賽得使用電子琴譜,惟倘有損壞,修復費需由參賽團隊全額負擔」。
(二)增列部份:
1、第四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2、第七點評計方式:明定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若因評審請假造成雙數評審時,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作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處理。
3、第十二點參加全國決賽規定:依據「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代表權數額流用規定及考量本府預算,明定本市代表權數額流用及遞補規定:「…(二)團體項目比賽類組如分A、B二組,縣市得在A組加B組的總代表權數額度內,自行調配A、B各組的代表權數。若市賽B組第二名團隊願意參加全國賽,本府將協助決賽報名作業,但有關交通費、住宿費及膳費等由學校自籌,本府不予補助;縣市若無A組定義之相關參賽資格,則僅有B組之代表權,無法自行調配。(三)初賽第一名者倘因故放棄參賽,由第二名團隊遞補,惟已調配A、B各組代表權數者,不再調配。」
4、第十五點附則,依「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實施計畫」增列(十三)~(十八)項。
三、「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實施計畫同步公布於本市學生藝文競賽網,請自行上網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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