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 一、 | 學校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活動(含實體、視訊及線上形式)時,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恪遵大陸委員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運動部《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法規: |
| (一) | 不得參與陸方主辦之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 |
| (二) | 應審慎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另對陸方主動邀約(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誘因)提高警覺。 |
| (三) | 交流過程中,應避免接受中國媒體(含電視、網路等)或個人訪問,以免被刻意剪輯受訪文字或影像,作為政治宣傳或統戰工具。 |
| 二、 | 另依教育部規範,各校若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交流活動,請務必落實「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填報作業: |
| (一) | 事前登錄:於活動起始日 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 |
| (二) | 事後登錄:於活動完成後 1個月內至平臺回報活動概況。 |
| (三) | 協助公告:學校如協助公告(無論實體或線上)陸方活動訊息,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平臺「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 |
| (四) | 學生請假: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民間基金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之交流活動,學校亦應至該平臺填報。 |
| 三、 | 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已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倘仍確有前往必要,務請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
| 四、 | 隨文檢附運動部製作之「兩岸運動交流宣導摺頁」電子檔(亦可逕至運動部官網:https://www.sports.gov.tw/CP/5917 下載),請貴校於執行交流前務必轉知相關人員詳閱。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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