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學務處-生教組
{{ $t('FEZ002') }} 學務處|
依據本府115年9月21日府產商字第1150160559號辦理。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另,第4項規定: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三、 承上所述,旨案宣導圖檔,請貴校配合加強宣導未滿18歲者不得進入前開場所,並針對學區涉及賭博疑慮之休閒娛樂場所或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之場所進行全面檢視,必要時函請本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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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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