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環教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56228號函辦理。 |
二、 | 本次修正係因應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開放後,已無應關閉、禁止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及相應之休閒娛樂行為,爰刪修防疫措施伍相關文字。並於同項下規範未經地方政府核准開放者,禁止任何人在內從事相關業務、消費或其他聚會行為,俾確保傳播風險較高之休閒娛樂場所,於完備防疫措施下始得復業,周延風險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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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11-26
{{ $t('FEZ004')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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