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學務處-生教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不續聘辦法)、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以及本府110年11月3日府教學字第1100165307號辦理。 |
二、 | 有關不當管教、違法處罰及體罰之定義,依據上開注意事項認定。 |
三、 | 旨揭事件應依據上開不續聘辦法第2章調查處理,該辦法所未明定者,依照行政程序法辦理。 |
四、 | 依規調查後,查無此事者,結案;查證屬實者,為以下處置(不續聘辦法第7條、注意事項第42點第2項): |
(一) | 涉有教師法第14第1項第10款或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情形:移送教評會審議。 |
(二) | 涉有教師法第16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可能:校事會議自行輔導或申請專審會輔導。 |
(三) | 涉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情形: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視具體情節輕重可能予以大過、小過或申誡等行政處分。 |
五、 | 處理旨揭事件,請務必留意:召開校事會議時限、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組成及資格、調查與訪談方式、調查時限、調查報告署名以及保密議題等。 |
{{ $t('FEZ003') }}2022-02-23
{{ $t('FEZ004')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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