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3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652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請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並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
(一) | 第一順位:參與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
(二) | 第二順位:參與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
三、 | 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以就近開班為原則,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
(一) | 第一階段(實體課程,54小時):112年7~8月。 |
(二) | 第二階段(線上課程,36小時):112年9~12月。 |
(三) | 第三階段(實體課程,18小時):113年1~2月。 |
(四) | 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6小時):113年7~8月。 |
四、 | 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一) | 國民小學教師: |
1、 |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2、 |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115年9月30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
1、 |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2、 |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115年9月30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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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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