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主旨:有限責任新竹市立三民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依112年第1次社員(代表)大會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依合作社法第55條第1項決議解散。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依據:合作社法第59條。
公告事項:
有限責任新竹市立三民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社員大會決議解散,債權人得於112年3月9日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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