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學務處-主任
{{ $t('FEZ002') }} 學務處|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20063845號 |
主旨: | 請貴校對校內所有實施學生輔導管教教育人員,強化並落實「零體罰」與正向管教宣導,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注意事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辦理。 |
二、 | 邇來本市發生數件教育人員體罰事件,造成兒少嚴重傷害,並引起輿論關注,重申請各校強化並落實相關宣導: |
(一) | 以校內所有實際實施學生輔導管教人員(含:運動教練、社團老師、代理代課兼任教師、教支人員、實習老師、教官、專輔人員等)為宣導對象。 |
(二) | 違法處罰及體罰態樣 |
1、 | 直接體罰: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屁股、敲頭、拍後腦勺、推、踹、捏、搖、拋或責打身體其它部位等,親自對學 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行為。 |
2、 | 間接體罰: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人,對學生身體施加上開之強制力,如:命學生自打或互打耳光等。 |
3、 |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
4、 | 體罰定義:「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的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 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認定及判斷重點在於:是否涉及身體強制力或責令採特定動作,若相同行為對「我」 實施,會不會感到痛苦或身心受傷。 |
5、 | 體罰以外之違法(指刑法)處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
6、 | 其餘單純之不當管教,如連坐、罰款、過度抄寫等,亦在禁止之列,亦請一併廣為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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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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