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輔導處-特教組
{{ $t('FEZ002') }} 輔導處|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8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學校人員每學年應參加特教研習時數基準如下:
(一)校長、主任、普通班教師:至少3小時。
(二)輔導主任(或承辦特教業務單位主任):至少6小時。
(三)特教教師:至少18小時。
(四)專任教師助理員(約聘僱人員)、月薪制學生助理員:至少24小時。
(五)時薪制學生助理員:至少9小時。(當年度完成助理員36小時培訓者得免)
三、請各校務必持續宣達每學年應完成之特教研習時數,以增進相關人員特殊教育相關知能,114年起將以學年度為單位統計各校特教研習時數(於114年7-8月統計113學年度時數)。
{{ $t('FEZ012') }}
{{ $t('FEZ003') }} 2025-01-23
{{ $t('FEZ004') }} 2025-01-23|
{{ $t('FEZ005') }}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