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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校內公告彙整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張婷婷
電話:03-5216121分機371
電子信箱:010531@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400385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1140038585_ATTACH1.pdf 1140038585_ATTACH2.odt)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請貴校(園)協助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377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國教署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該署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以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尤佳。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14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辦理業務:學前教育行政、課程教學、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本市所屬學校及請各國立學校擇優推薦教師,有意願之教師請於114年3月14日(星期五)前以電子檔寄送簡歷表至本府承辦人信箱(010531@ems.hccg.gov.tw),由本府彙整後由國教署另案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正本:新竹市立小學(新竹市東區陽光國民小學、新竹市香山區大湖國民小學、新竹市東區高峰國民小學、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除外)、新竹市立新竹幼兒園、國立清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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