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陳怡惠 電話:5216121分機273 電子信箱:010584@ems.hccg.gov.tw |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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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4008457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號函辦理。 |
二、 | 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略以,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次查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轉准陸委會同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如附件)略以,兩岸條例第26條之「設有戶籍」與上開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應作相同解釋;又陸委會就上開條文所為之函釋,均應溯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
三、 | 復依兩岸條例第26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
四、 | 基於公教處理一致,前項規定所稱「設有戶籍」,請依前開陸委會函令辦理。 |
正本: | 新竹市立小學、新竹市立中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教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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