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余明娟 電話:03-5324900#202 電子信箱:010607@ems.hccg.gov.tw |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勞動字第1140105961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1401059611_ATTACH1.pdf 11401059611_ATTACH2.PDF 11401059611_ATTACH3.PDF 11401059611_ATTACH4.pdf 11401059611_ATTACH5.pdf) |
主旨: | 檢送「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公布施行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廢止等相關資料(如附件),請轉知所屬依法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勞動部114年6月19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217號函辦理。 |
二、 | 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於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施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6日以台內宗字第1140561349號令廢止。 |
三、 |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勞工之國定假日將增加4日,分別為「農曆12月末日之前一日(小年夜)」、「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10月25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爰勞工每年國定假日為16日。 |
四、 | 次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國定假日如遇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新增之4日國定假日亦同。 |
五、 | 至勞雇雙方如協商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且應「確明」調移後之國定假日休假期日,以保障勞工應有之國定假日日數。 |
六、 | 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年度中施行,各該事業單位因應該條例施行而調整出勤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製作,勞雇雙方應充分協商,以弭爭議。 |
{{ $t('FEZ003') }} 2025-06-30
{{ $t('FEZ014') }} 2025-07-30|
{{ $t('FEZ004') }} 2025-06-30|
{{ $t('FEZ005')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