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校內公告彙整

檢送「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公布施行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廢止等相關資料(如附件),請轉知所屬依法辦理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余明娟
電話:03-5324900#202
電子信箱:010607@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114010596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11401059611_ATTACH1.pdf 11401059611_ATTACH2.PDF 11401059611_ATTACH3.PDF 11401059611_ATTACH4.pdf 11401059611_ATTACH5.pdf)


 

主旨:檢送「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公布施行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廢止等相關資料(如附件),請轉知所屬依法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6月19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217號函辦理。
二、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於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施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6日以台內宗字第1140561349號令廢止。
三、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勞工之國定假日將增加4日,分別為「農曆12月末日之前一日(小年夜)」、「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10月25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爰勞工每年國定假日為16日。
四、次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國定假日如遇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新增之4日國定假日亦同。
五、至勞雇雙方如協商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且應「確明」調移後之國定假日休假期日,以保障勞工應有之國定假日日數。
六、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年度中施行,各該事業單位因應該條例施行而調整出勤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製作,勞雇雙方應充分協商,以弭爭議。


 



{{ $t('FEZ003') }} 2025-06-30

{{ $t('FEZ014') }} 2025-07-30|

{{ $t('FEZ004') }} 2025-06-30|

{{ $t('FEZ005')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