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張婷婷 電話:03-5216121分機371 電子信箱:010531@ems.hccg.gov.tw |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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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14016120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無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依本函辦理改敘,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
三、 | 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說明一之教育部函文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各校(園)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
四、 | 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與本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本函規定辦理。 |
正本: | 新竹市立中學、新竹市立小學、新竹市立新竹幼兒園、國立清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特前科、學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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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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