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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校內公告彙整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洪婷琪
電話:03-5216121#552
電子信箱:010420@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401994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1140199452_ATTACH1.pdf 1140199452_ATTACH2.pdf)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2月1日部法二字第1145903367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
二、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24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三、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正本:新竹市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副本: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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