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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校內公告彙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檢附修正條文1份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洪婷琪
電話:03-5216121#552
電子信箱:010420@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402139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1140213993_ATTACH1.pdf 1140213993_ATTACH2.pdf)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


 

正本:新竹市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副本: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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