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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校內公告彙整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公布,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陳舒婕
電話:03-5216121分機389
電子信箱:010634@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50010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376580000A_1150010800_ATTACH1.pdf、376580000A_1150010800_ATTACH2.pdf)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公布,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1月2日部退三字第114591171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旨揭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退撫法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同法第67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因旨揭修正條文未另訂有施行日期,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是退休人員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法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辦理,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三、基於合法合憲原則,且為使各機關學校作業一致,爰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銓敘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近18萬已退休公務人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尚需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故請各支給(發放)機關學校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銓敘部將配合旨揭退撫法之規定調整並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銓敘部將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法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一)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四、檢附旨揭條文1份;其電子檔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32號(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50099),請自行上網下載。


 

正本:新竹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新竹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新竹市立中學、新竹市立小學、新竹市立數位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新竹市立新竹幼兒園
副本: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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